安徽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05 17:55:14

为加强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提升追溯体系运行成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601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秘〔2018〕37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单位、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试点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试点企业数据报送情况,包括数据报送天数、数据数量、数据质量、进出平衡等。


三、考核方式


(一)月度评价


根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按照《合格试点单位考核标准》,以月度为周期,对各试点单位进行月度考评。


(二)季度考核


根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巡检或检查中掌握的工作情况,按照《合格试点单位考核标准》、《屠宰厂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批发市场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配送单位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菜市场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超市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团体消费单位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各县(市)区、开发区肉菜流通追溯系统运行考核表》,以季度为周期,对各试点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季度考评。


(三)年度考核


根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巡检或检查中掌握的工作情况,按照《合格试点单位考核标准》、《屠宰厂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批发市场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配送单位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菜市场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超市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团体消费单位追溯子系统运行考核表》、《各县(市)区、开发区肉菜流通追溯系统运行考核表》,以年度为周期,对各试点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年度考评。


四、考核结果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月度考评结果需在下一月10日前形成月度考核报告,发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分别需在下一季度20日前形成季度考核通报或在第二年1月30日前形成年度考核通报,发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考核结果,建立报送异常企业名录,凡是在月度、季度、年度中被考评为不合格试点单位均在合肥市商务局门户网、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城市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目前,我市菜篮子工程、质量强市、食品安全等工作考评体系,都已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纳入。各试点单位及时、准确、全面的上报追溯数据是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要把试点运行考核工作作为推动系统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抓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


一是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同时建立AB岗制度,确保工作不断档、不断线,每天及时完成数据收集上报工作,追溯设备、网络出现的故障要及时报修。节假日休息的试点单位应在考核期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考核期内休息日情况说明。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利用城市管理平台,日常巡查巡检,每周试点单位数据上报情况加强对属地节点企业的督查督导,保证追溯节点正常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三是各试点单位在系统运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运维单位或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形成工作留痕,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问题梳理汇报至市商务局。


(三)加强数据报送质量


一是屠宰厂:按照卡货同行要求严格做好进出场登记,写追溯卡时必须仔细核对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如价格、重量等,填写数据时要按单据实输,数据要详实准确,并及时上报追溯数据。二是批发市场:按照卡货同行要求严格做好进场登记,监督交易双方必须使用电子交易结算系统交易。三是配送单位:按照卡货同行要求严格做好进出场登记,凡是出场的肉类和蔬菜必须做到有完整的上下游链路溯源信息。四是菜市场:按照卡货同行要求严格做好进场登记。蔬菜自产自销的应进行手工录入进场数据,数据要详实准确。五是超市、团体消费单位:按照卡货同行要求严格做好进场登记。肉类和蔬菜只要进场必须做进场登记。刷追溯卡时根据收货单据仔细核对各项目具体内容,如品种、价格、重量等,若品种不全、价格异常等应要求配送单位重录或现场补录,产地直销的蔬菜进场进行手工录入,填写数据时要按单据实输,数据要详实准确,并及时上报追溯数据。

来源:安徽合肥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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