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5 09:58:34

中企信字〔2013〕028号


关于征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缺少形成体系化的企业信用管理指导性标准和规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下达了“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3〕56号),立项起草《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序号:第320项)。该标准由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牵头组织工作,并委托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中心、北京中企联协管理咨询中心等单位全权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拟于2014年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本标准的制定,是向企业提供符合中国国情、满足社会对企业诚信要求和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信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活动,以全面提升中国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将对中国企业信用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是中国企业信用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为了更好地完成《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标准起草组织单位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1.积极宣传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把信用体系建设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一系列工作,所取得的信用管理成果卓有成效。
    2.企业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信用指标排名前列,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倡导资源节约、维护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的贡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失信警示等不良信息。
    3.起草人应根据企业实践经验,从全局出发,结合当前社会形势,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中列入企业名称。
    2.将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人名单。
    3.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参加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5.能够共享本单位在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如参与起草单位掌握有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应积极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6.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7.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8.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企业。
    三、名额限制
    担任起草单位的名额,根据报名先后顺序,额满为止。具体名额按以下方式平衡:全国具有代表性企业8-10家,商会协会1-3家,专业性研究机构1-3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2-3家。
    四、参与原则
    共同参与制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根据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规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适当的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借国标宣贯活动为资助企业提供媒体宣传、管理咨询等服务作为回报。
    五、上报要求
    同意作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起草单位,请填写《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传真或邮寄至标准起草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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