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纳入“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9-13 15:06:09

宁夏建立“红黑名单”管理采矿权


7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将全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纳入“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对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矿业权人列入“红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矿业权人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红名单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据了解,连续3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将被纳入“红名单”管理范围,对列入“红名单”的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优先办理相关业务;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


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降低比例和频次;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激励,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审批、行政审批、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对黑名单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矿区范围勘查、采矿,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立案查处)的;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擅自改变勘查、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拒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勘查、开采过程中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和惩戒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协调,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审批、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予以禁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许可和各项督查检查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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