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农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2-12 16:48:20

为加快我市农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农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农业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我局制定了《吴忠市农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如下:

一、实施对象

守信激励对象,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诚信经营行为,并且认定为“守信红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相关人”)。

(一)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诚信经营行为:

1.连续三年未出现因生产、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

2.连续三年未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连续三年未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4.连续三年生产、经营证件、手续齐全,未被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守信红名单”事项:

1.被评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被评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被评为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

4.被评为种业信用企业和自治区级重点种子企业

联合惩戒对象,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二)农业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1.存在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1)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责任的。

(2)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3.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5.被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6.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

7.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农产品,一年内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失信黑名单”事项:

1.吴忠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

2.吴忠市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3.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二、实施措施

各县(市、区)农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守信激励措施:

1.对守信红名单诚信企业及诚信相关人,在条件同等的基础上,优先进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等评优评先工作。

2.在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安排过程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诚信农业经营主体。

3.在农业行业行政监管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4.支持诚信企业、诚信相关人在办理农业行业相关业务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容缺受理”。

失信惩戒措施:

1.限制黑名单企业获得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黑名单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限制黑名单企业或失信相关人在农业部门预算资金的申报或安排。

5.取消黑名单企业在本行业领域获得的荣誉。

三、实施方式

(一)吴忠市农牧局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业领域守信、失信相关信息汇总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农业领域内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重点针对失信惩戒类信息。吴忠市农牧局对红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惩戒期两年为界。两年期限内未产生农业领域内其他失信行为,且惩戒期满的企业或自然人可自然解除;黑名单企业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向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移出黑名单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惩戒;在惩戒期内产生其他农业领域内失信行为的,酌情延长惩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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