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价格诚信“红黑榜” 发布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10-16 16:07:25

各有关经营单位: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了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全市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 规划》和《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价格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历届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价格诚信建设作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突破口,在全市普遍推行价格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全市经营户诚信经营,推动价格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由局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局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局长葛一军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祖安任副组长,成员由价管科、成本监审科、监督检查分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郭春强担任。


三、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能源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均可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四、评选标准


根据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价格诚信“红黑榜”按以下标准进行评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列入红名单(红榜):


1、能够模范遵守《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营者。


2、在全国12358价格举报平台、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金华市8890便民服务平台和东阳市长信箱无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经我局检查,两年内无价格违法行为的(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算起);


3、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4、在特殊时期,从大局出发,自觉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价格行为在本行业中具有榜样作用,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价格信誉;


5、我局认为应当列入价格监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列入黑名单(黑榜):


1、存在严重违反《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营者;


2、逾期3个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3、部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的;


4、实施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


5、我局认为应当列入价格监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评选原则。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审核、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价格诚信“红黑榜”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定期公布诚信“红黑榜”,积极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断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评选办法。价格诚信评选工作将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价格部门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局评审委员会依据我市市场情况及消费者的关心程度提出红黑榜发布的工作计划,在汇总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各方情况,并查询有关投诉的基础上,对照《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认定标准》(附件1)对其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后形成初步拟授上榜名单。第一步,确定拟授名单。价格监管“红黑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名单,经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以《价格监管“红黑名单”审核表》(附件2)的形式,形成拟授名单。


第二步,公示监督。拟授名单将在我局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告知拟授名单中的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步,异议复核。在拟授公示期内,经营者对名单中的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我局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对拟授名单的相应内容予以更正或撤销;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公示内容。我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名单上报。拟授名单公示无误后,生成价格诚信“红黑名单”,在名单生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浙江)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六、管理办法


价格诚信“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1、已被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进入红名单)的单位,由我局颁授“价格诚信单位”牌匾。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达标的,保留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凡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被举报有价格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2、纳入黑名单的公开期限为一年,时间自经营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凡进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均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对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禁止参与涉及价格主管部门各类评比和表彰活动。已妥善处理价格投诉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我局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交《价格监管“黑名单”提前移出申请表》(附件3),经过审批核准后,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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