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伪劣产品,这13人在太原被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 2019-01-11 17:10:40

1月7日、8日,太原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13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1月1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件。

13名被告人,有4女9男,年龄介于53岁至23岁。其中,被告人李某,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此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以爱尔保健品门店销售等方式向社会销售假冒性药和伪劣食品。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批准,先后在哈尔滨南岗区租赁场地生产、销售假药和伪劣食品。被告人李某购进胶囊灌装机等生产设备,购买原料或从河南省新乡市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半成品原料,从被告人林某处购买假药外包装、说明书,雇佣被告人张某、马某等人进行生产,雇佣被告人尹某在爱尔保健品店负责销售。被告人尹某于2017年10月后还安排被告人张某等人进行生产,雇用被告人韩某来负责拉运原料,发运货物。

经太原市公安局依据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统计,李某犯罪团伙生产、销售的假药及伪劣食品多达上百余种,通过其经营的爱尔保健品店、电话推销、药交会推广等多种方式,销往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26个区、市(县)。

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对假药和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司法鉴定如下:2010年7月至2017年11月,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生产、销售假药的销售总额为500余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总额为1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药交会上结识被告人李某。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位于河南省获嘉县某村附近租赁厂房,购买打片机、压板机等机械设备和药品原料、辅料,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侯某、王某某生产假性药。通过被告人浮某介绍,雇佣被告人谢某将生产的假药运往快递网点,发运给被告人李某等人。被告人浮某与被告人谢某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结算运费。被告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王某合计20余万元。另外,案发前,王某通过快递寄给李某28箱假药,据王某供述,货值金额8万元。案发后,该28箱假药已被扣押。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等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等13名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在法官缜密组织、各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庭审顺利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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