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从鼻炎患者变成假药卖家 最终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 2018-08-14 17:10:10

“因为无知和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我很后悔,请念在我是初犯,家里有病人需要照顾,请法庭从轻处罚、宽大处理。”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悔不当初。8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通过朋友圈销售假药罪案件,对被告人张某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从鼻炎患者到假药卖家

30岁的吉林人张某在温州务工,从事汽车销售。因公司裁员,张某待业在家。2016年2月,长期受鼻炎困扰的他经介绍认识到了河南人李某,看到他朋友圈一则治疗鼻炎的“古方鼻炎通”药品广告,便心动咨询起来。以100多元一包的价格从李某出买来尝试后,他的鼻炎得到了有效缓解。“这是治理的传统中药,无生产日期,是三无产品。”李某告诉他并邀他参与到代理中来。虽知是“三无产品”,但是体验到药品疗效的张某一股脑儿便答应了。此后,张某便在朋友圈开始发起销售广告。为了有更好的宣传效果,他给自己的微信改名叫“李小飞”。如此,他以20元每包的价格持续从上家李某出拿货,并以50-60元的价格批发卖给下家徐某等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看到广告前来购买的散客。

下家被查获,上家浮出水面

“李小飞”的朋友圈鼻炎药品本卖得风生水起,下家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讯问中,徐某供述自己是从上家张某处拿货,警方遂对张某开展侦查。截至被查获,张某以批发价销售给徐某及另外两名下家“古方鼻炎通”200包以上,销售给其他散客100包以上,共计销售300包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庭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我觉得这个东西不害人不坑人,就发到朋友圈,就很多朋友问我这个药,于是我就帮他们代购。”被告人李某在庭上陈述。当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的假药虽然没有批号,但并非没有疗效,且被告人给自己家人使用后才投入销售,药品为中药成分,对健康无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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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款中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 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因此,法官提醒,销售药品要明确取得批准文号,有生产厂方及生产日期,并不要以为有疗效就不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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