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争夺战:仅一款注册商标失效,产品仍正常销售

发布时间: 2019-04-01 17:26:33

“江小白”商标纷争又起风波。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江湖再无江小白?法院终审判决:“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


对此,江小白对外发布声明表示,自2011年起,江小白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江小白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原创,设计于2011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记录,除江小白之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


江小白强调,绝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实施涉嫌损害“江小白”品牌权利,损毁“江小白”品牌认知,影响消费者信赖的行为,并将依法维护公司于“江小白”品牌之上的一切合法权益。江小白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注册持有“江小白”等商标,“江小白”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业运营不受任何影响。


据了解,本次江小白商标之争要追溯到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此前担任法人的新蓝图公司与重庆江津酒业(以下简称“江津酒业”)的合作史。彼时,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对诉诸商标第11654304号“小白江”商标进行抢注。


2015年9月21日,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3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诉争商标原持有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合诸多因素,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该判定,提供相应证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1654304号“小白江”商标,由新蓝图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黄酒、料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2016年6月,诉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该法院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江津酒厂不服原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江津酒厂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诉争商标是对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江小白”商标的抢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江小白公司还抢注了其他知名企业的品牌,恶意非常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成立,江津酒厂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江津酒厂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江小白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来源:蓝鲸财经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