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315消费者保护:提前预警 5类平台需避开

发布时间: 2018-03-16 15:20:56

从e租宝到钱宝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截至2018年1月,数据统计显示,问题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到4110家,涉及资金超过千亿,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3月10日,柒财经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推出的“3·1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沙龙”在北京举行。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很多困境,其中提前预警方面存在挑战。此外,他们提醒,五类平台需要避开;建议成立行业互助机构,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前预警存挑战


从精英消费到大众消费,互联网金融门槛低、操作简单成为新时代金融消费特点,但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金融消费者概念比较新,开鑫金服战略高级顾问凌冲指出,放在传统金融时代,和银行打交道的群体,并没有消费者的概念。“2016年是一个时间节点,再往前推,2015年e租宝事件爆发,投资者被消费,亟需对应法律保护投资者,才引入了消费者概念。”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2016年8月,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重点关注。


2017年11月,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首次被定义明确,并制定了“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多达21处规定。


可以看到,监管层逐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指出,目前在防控风险上存在困难,“发现问题很容易,但很难做到全面准确的提前预警”,存在三大挑战,一是数据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二是金控集团风险量化存在困难;三是资金透明度不高,关联融资情况难以了解。


以时下火热的区块链来说,ICO是一种融资的行为,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博客,微博)直言,投资者并不会像专业投资机构对ICO项目进行管理与管控。“现在有大量区块链项目团队已经驻扎在海外,真出了什么风险不是跑路问题,实际上已经跑路,”尹振涛称。


五类平台需规避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打破地域限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维权成本变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交易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从开立账户、条款说明到签署合同都是通过电子数据得以记录。但这些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灭失,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可能。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随机抽取100家跑路平台,其中60%左右存在诈骗行为,其余40%为运营不善所致。截至2018年3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已累计监测发现疑似诈骗平台数百家。


在投资者在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时,吴震称,“应规避具有以下特点平台:网页设计粗糙,多平台网页设计雷同;虚假宣传,国资背景造假;诱导性宣传,以高收益,高返利为噱头;平台收益率畸高,常见秒标或超短期标;采用发展会员的模式,实施金融传销等。”


可无论是因经营不善,还是存诈骗行为,都会导致投资人恐慌而对行业失去信心,特别是在今年下半年,在备案逐步推进同时,也会出现许多机构无序退出市场。和信贷CEO周歆明表示,这也作为行业从业者不愿看到的景象。


建议成立互助机构


“如果行业中成立一些互助协会,或者是成立相关的互助机构,在关键时点能够帮助一些遇到问题或者是遇到风险的平台平稳过渡,这也是在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周歆明称,通过互助的形式接管优质资产,这样可以避免还款人恶意拒还的情况,可有效避免出借人本金损失。


与此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点牛金融董事长曾而新表示,平台要在合规发展基础上,通过不断拥抱金融科技创新加强对风险把控。全部业务流程均要围绕着风控展开,包括价值评估、信用评价、反欺诈、贷中和贷后监控、舆情监控等方面。


在所有金融从业者将风控放在第一位基础上,网金社首席合规官刘智秀认为,金融机构不应该营销导向、业绩导向,金融不是要做得多快、多大,而是要做得有多稳、多久,这也是金融从业者要建立的从业理念。


“对于投资者来说,平台要严格把关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信息保护三方面建设。因为这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消费者判断金融产品好与坏的基础。”刘智秀称。


比如在项目详情披露上,可溯金融CEO刘栋认为,平台应遵循“充分、真实、全面”的原则,披露产品的重要信息,让用户充分了解,全面知晓。同时,出于为用户负责的目的,平台对所有产品进行了项目评级和风险揭示,确保用户在选择投资时有充分的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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