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销售不合格进口商品受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8-06 14:49:03

今年1月,宁波象山检验检疫局对一家擅自销售经验证不合格进口商品的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象山局首次查处此类案件。2015年9月,象山局对一批凭CCC证书申报进口的台湾产电陶炉等货物实施查验,在现场查验中发现,货物上的型号规格与报检时提供CCC证书不符,且未加贴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与进口商联系,确认该型号货物无法提供有效CC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进口商主动申请进行销毁的处理方案。但是该进口商一直未对货物作销毁处理,而是部分销售到外地。为维护CC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象山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要求进口商召回已售产品,并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该进口商在无法提供有效的CCC认证证书的情况下,象山局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批问题货物作出销毁处理。但是,进口商无视法律的权威,擅自将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进行部分销售。鉴于该进口商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象山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进口商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中,电陶炉实际标明的规格型号与CCC认证证书不一致,即视为未经认证的进口商品,其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产品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因此,一方面,作为进口企业应充分知晓入境验证的相关要求,认识到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可能会带来的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格后果。另一方面,检验检验部门要严格CCC入境验证工作,维护CC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加大CCC认证相关政策法规宣贯,促使进口企业自觉遵纪守法,从源头上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可责令整改或退运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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