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治理重在“能褒善贬”

发布时间: 2018-11-20 16:59:27

诚信,简单说来:诚即诚实,信即守承诺。我国传统道德历来重视诚信的价值并将其尊为基本道德原则纳入“五常”。我党向来重视诚信治理,无论是2001年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是十八大提出倡导和培育的公民层面的价值观都把诚信放在了特别重要的位置。2010年“当代中国社会价值观调查研究”对全国各地2000多名公民以“做一个真正值得尊重的人最重要的品质有哪些”为题进行问卷调查,通过交互分析,“诚实”这项品质以57.13%的高比率排在“正直”“有责任心”“善良”等十一个公民德行品质词语之首。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下国人心中普遍认同这样一个观点:不诚信之人不值得尊重,建设诚信社会是举国上下共同的期待。

诚信治理能力是关乎国民幸福的一项“现代化”内容。一个高度互信的社会,社会治理主体多元所要求的社会协同度和公众参与度才能高效;一个诚信度高的社会,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和居民自治能力才能充分得到发挥。在此意义上,诚信治理能力和社会整体道德素养是相互提升共同促进的关系,而善于运用“褒”和“贬”的能力是诚信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褒与贬是诚信治理的两大抓手

褒与贬是诚信治理工作的两大重要方向,是道德激励机制一体两面的辩证统一,是诚信治理在方法论上的完善和补充,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实现路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开展道德实践活动需要重视褒与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联动特征和连锁效应。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都是推进我国诚信治理的顶层制度设计。

如果说“树诚信典型”是对坚守诚信价值公民的褒奖,那么无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都是诚信治理顶层设计中关于如何开展“惩戒失信”行动的依据和实现路径。“褒”的工作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开展,而“贬”的工作我们应该在回应群众呼声,赢得群众认同的道路上加紧探索和完善。因此,当下我国的诚信治理也要吸收古今中外治理经验,花心力以“贬”为抓手谋求系统解决一些在社会诚信领域存在许久但得不到彻底解决,且仍在侵蚀社会诚信的顽疾。

能褒善贬方能极大提升诚信治理效能

社会治理效能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主要体现在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诚信治理的目的就是要使诚信这项原则和价值观成为全社会成员基本的、公认的、可遵循的行为规则和基本原则,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并促进社会公正。

树立诚信典型,褒奖诚信模范活动的成功让我们深切感受到蕴含在人民群众心中的道德向往以及诚信价值在我国广泛且厚重的社会基础。多年来“树典型”工作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这些受到褒奖的模范和典型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认同。如果说树立诚信典型是一种正向的道德激励,目的是给他人和社会带来良好的道德影响,那么舆论贬低甚至法律惩戒不守信者便是一种反向的道德劝诫。只要这种反向的道德劝诫能顺应群众呼声,赢得人民认同,也能充分调动群众实践诚信热情,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投身诚信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诚信治理工作必须做到能褒善贬。只有做到能褒善贬才能最终实现化诚信为社会风尚,化诚信为公民的生活方式;只有做到能褒善贬才能真正、全面地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提升诚信治理效能。

褒贬皆要以法为据划清“高低两条线”

褒贬均不能随意,均应严格遵照法律依法奖惩。公民在诚信方面的道德修养趋于崇高,给他人和社会带来良好的道德影响,我们就应该通过褒奖来强化激励;公民在诚信方面的道德低下并触碰法律的底线,我们就应该用法律手段进行重贬从而实现纠偏。无论是褒奖线还是贬低线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在公民心中明确划清,做到不模糊不妥协。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制定完善诚信治理领域的相关法律,细化已有法律,切实提高法律奖惩的可操作性。对一些公民严重损害社会诚信根基的行为和做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且已经达成共识的,司法机关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法治程序进行全面遏制。诚信治理主体要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做到“准”“快”“狠”。最终实现用法律的语言划清奖惩高低两条线,以法律的切实执行回应广大民众、维护民众利益,以法律的权威来彰显国家的立场,鼓励诚信行为矫正失信行为。

褒贬要借助大数据织就诚信之网实现全覆盖

各诚信治理主体要协同配合,借助新兴的大数据技术编织诚信治理“一张网”。大数据技术发展到今天不仅拥有对海量信息的处理能力从而创造商业价值,也可以运用到诚信治理中来,实现科技让社会更诚信。用大数据构建的诚信社会这张网是虚拟的同时也是实际的,是具备预警功能的。这张网可以兼容“黑名单”制度和各种其他监督方式。与法律的高压线相比,它是一条触犯诚信价值的“预警线”。缺乏诚信的公民,就应该受到以诚信为基础设立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系统性惩戒,实现谁敢“牵之一发”,我们就“动他全身”。让公民自己去权衡掂量每一次诚信或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奖与惩。我们的社会不仅要对触犯法律的行为零容忍,也要对一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但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零容忍”。而大数据能让这项工作实现全覆盖,为褒贬手段的施展创造一个新平台。

总之,只有充分认识到褒贬两者间的辩证关系,借助法律的权威和注重新技术的运用,真正做到“能褒善贬”,诚信治理效能才能有本质的改观。当诚信逐渐上升为一种信仰,我们的国家一定会更幸福、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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