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住建系统施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5-10 17:18:18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淄博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对淄博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据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一)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不具备相应证照资格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暴力抗法的;(六)其他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行为的;(七)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省级“黑名单”管理或被市安委会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

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为6个月,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加倍。

根据《管理制度》,淄博市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在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强化建筑市场、现场管理两场联动,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实施有力惩戒。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引导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对住建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启动复核机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在组织评先推优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应予以“一票否决”。

除此之外,外地企业、人员在本市从事住建系统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或本市住建系统行业领域企业、人员在外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纳入淄博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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