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启动监测数据造假打击行动

发布时间: 2018-08-15 17:07:48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将进行全面打击。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应看到,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

同时,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将覆盖各类主体。其中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含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包含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运维机构包含为我国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各相关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及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达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效果。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开展精准的、持续的、深入的监督检查行动,促进各类监测主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培育监测市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的监测队伍,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将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生态环境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同时,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此外,生态环境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这位负责人透露,《三年行动计划》分三年完成,2018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长江经济带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2019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汾渭平原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2020年重点检查其余11个省(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排污单位。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等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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