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砥砺奋进的五年”

发布时间: 2017-10-11 16:39:12

2012年7月1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要职责,明确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双牵头”,成员单位从18家增加到35家。


此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成员数不断增加。2015年40家,2016年43家,2017年47家。



显然,队伍的壮大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处于持续发力状态,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前期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单兵突进阶段进入全方位、多领域整体协调推进的加快发展阶段。


整整5年后,2017年7月18日,由国家发改委指导,由新华社、杭州市政府主办的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开幕。诚信在城市落地生根的雏形在杭州为首的示范城市初步显现,这如同滴滴水珠,折射出5年来社会信用体系沉淀的丰厚果实。


这5年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本篇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在源点眼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之“砥砺奋进的五年”。


01一部国家级专项规划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范的说法,是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重点领域和关键举措。


让我们换成白话表述一下:这是一张指导社会信用往哪儿干,干哪些事,怎么干的最高级别说明书。


认可一个新词汇和它所涵盖的复杂内容并非易事。追根溯源,最早在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及“社会信用体系”这个表述。此后10多年,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外延一直在不断扩大,从金融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又扩充到社会管理范畴。


2007年3月,国务院发文《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3000字的篇幅简略且原则,代表了当时对社会信用建设认识和实践的状况。


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领域”的表述。本文开头所述的2012年7月增加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也将推进“四大领域”信用建设的职责增加到联席会议中。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以来,起草和出台《规划纲要》摆在了牵头单位议程首要的位置。事实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怎么回事,它的目的与意义,内涵、功能与作用,社会各界的认识深浅不一、角度不同,困惑、犹疑甚至毫无概念的地方和部门不在少数。


2014年6月,这份17500字的《规划纲要》正式面世。当年底,配套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


至此,经过两年蓄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开挂时代。


02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后面的时代或许难以理解前人,为什么明明具备共识,看起来简单的事情那么难以解决?


机构代码的困局就在中国存在了很久。早在1989年,国务院即下发《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靠近一些的,2010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预防腐败局配合,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多年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工商注册号、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信息孤岛”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


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跑断腿,有的部门还收取费用。


多少不便,多少负担。


奇怪吗?这样的荆棘真实存在过,而且延续了很久。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于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获得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形成统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提出年内实现“一证一号”的硬要求,各部门达成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于“一证一号”改革的共识。


3个月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正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


2015年以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6年12月1日,个体工商户启动实施“两证整合、一照一码”。2016年,增量主体赋码实现全覆盖,存量主体代码的转换基本到位。


事非经过不知难。请记住这个日子:2015年6月11日,社会信用代码“统一日”。


03迅速扩围的联合奖惩


顶层设计告一段落,具体工作如何下手?


联合奖惩是突破口。按照官方的认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这个指导意见发布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保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产品质量严重违法失信人等对象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对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备忘录,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的行动计划,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备忘录也先后出台。


“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字眼在媒体中出现,从2015年底至今,络绎不绝。


这些备忘录派什么用场?


首先是加强协同。众所周知,部门本位主义、各自为政是我国的特色国情,而社会信用体系没法由各个部门关起门来自己搞,联合备忘录就是在特定的领域,明确一个牵头的,若干参与的,大家一起来解决问题。


其次是给出路径。如何惩戒和激励,是一个较长链条的流程,记录、分类、扩散、应用,都需要有规范的执行。备忘录就是画一个路线图。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备忘就是提醒。正是这些备忘录,让《规划纲要》出台后挣脱了常见的蓝图出台后即被搁置的命运,也为今后信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04信用数据中枢和门户


信用信息数据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长期以来处于“三化”状态,即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有的是有信息但没有准确记录,有的是有记录没有有效归集,有的是有归集但难以共享。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处理、加工均自成体系,数据交换困难,业务协同无从谈起。


包括“一库、一平台、两网站、四系统”在内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先导工程于2015年10月底启动搭建完成,定位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


公开数据显示,平台已联通了39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各类信用信息80亿条。


很奇怪这80亿是如何得来的,于是我们检索了2016年5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信息中心)与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单车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情况。


一年多时间,和百度、奇虎360、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阿里巴巴等37个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推动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国家信息中心忙碌的脚步真的停不下来!


另一个窗口是我们每天都可以访问的“信用中国”网站。


2015年6月1日,“信用中国”网站正式上线运行。截至目前,网站已发布信用信息 1.4 亿余条(包含企业基础信息、红黑名单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其中,“双公示”信息累计超过 3000 万条。日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网民浏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已累计突破4亿次。


尽管我们没有其他同类政府网站的访问量数据,毫无疑问,“信用中国”门户的影响力已经站到了政府网站的第一排。


05无处可逃的“老赖”


关于“征信”,你可能最先想到的是央行;关于“失信”,你可能最先想到的是“老赖”。


没错,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语汇范畴中,法院是一个重要的存在。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院为了破解长期困扰的“执行难”问题,也需要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延展扩充,以信用的名义进行手段创新。


这5年,是“老赖”日益被逼到墙角的5年。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划一下重点,近年来法院系统主导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措施,按时间排序如下: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修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1月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9月发布)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9月发布)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修订)


其中《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由中办、国办联合下发,是这5年中的另一份重头文件。


关于“老赖”的处境,最近的统计数据是这样的:自2013年最高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来,全国法院共纳入失信人761万例,共限制733万人次购买机票、276万人购买动车、高铁票。而各地也创新了“老赖铃声”、“直播抓老赖”、闹市大屏显示名单等举措。


公开资料显示,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06加速出台的信用标准


标准就是技术立法。《规划纲要》中,将 “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作为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标准并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2016年7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470)正式成立,75名成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任主任委员,“社会信用标准”概念得到认可正式确立。


截至2017年6月30日,TC470已经发布信用国家标准29项,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28项(其中修订3项,制定25项)。


截至2017年5月25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可检索到的信用类行业标准34项(其中7项、9个金融行业标准由TC180制定),信用类地方标准19项,信用类团体标准4项,信用类企业标准2项(由非征信机构制定的某领域信用系统标准),这些标准是信用国家标准在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领域必要的补充,共同构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相对于2012年之前少人问津,这五年信用标准已经快了很多。


07再次出发的行业信用


据民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行业协会商会总数达7万多个,行业协会商会普遍采用会员制形式,目前联系的入会企业达2000多万家,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企业。


显然,行业协会商会既有社会成员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特殊社会成员,既是自身信用建设的主体,也是行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推动者。


2006年以来,全国整规办、国资委、商务部批准了15批212家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参与单位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作为具体组织指导单位。


10年来,这种“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模式,由于面广量大,缺乏有效监管,并没有完全践行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一些行业协会售卖信用的行为并未杜绝,问题多多。


2016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组织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会议,663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会。


2017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部分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5月5日,召开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启动会。


规范,标准,公信力,市场化,场景应用,授权,打通,这些新鲜的词汇在最近官方发表的一份署名文章中露面,对下一步行业信用建设如何发展给出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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