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联合惩戒工作阶段

发布时间: 2018-08-10 16:58:09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也是反映强烈。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是不诚信的表现,对司法公正也是具有负面影响。近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大同市人民法院联合转发了国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标志大同市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联合惩戒工作阶段。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联合单位多、惩戒措施多。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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