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6-05 17:39:33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精神,构建我市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实现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城市文化氛围,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意见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

二、规范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失信主体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比较严重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四类,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在各自领域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原则上以失信主体在1年内受到的某一行业行政处罚次数和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对行业领域内失信主体难以用行政处罚类别进行分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用制度、行业上位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一)一般失信。

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或简易程序罚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二)比较严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简易程序罚款2次以上或一般程序罚没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为比较严重失信主体。

(三)严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3到5次一般程序罚没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情形的,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四)特别严重失信。

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6次以上(含6次)一般程序罚没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主体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直接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主体。

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严格对照行业法律法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有关文件未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按照下述方式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针对四类失信主体,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应分类梳理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失信联合惩戒目录。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主要采取行业和部门内部失信惩戒,对比较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和特别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

(一)对一般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

1.将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供相关部门查询参考。(市信息办)

2.不列入行业领域内免检、免审范围。(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

3.自归类之日起(即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失信类别信息发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下同)1年内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本行业评先评优,对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不予推荐。(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

(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将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将其失信信息通过“信用芜湖”网站向社会公布。(市信息办)

2.不予享受审批绿色通道。(市政务服务中心)

3.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力度,在“双随机”抽查中将其自动列为必检对象。(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4.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由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界定)

5.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准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涉及行业由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界定)

6.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性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7.依法限制其取得市域范围内政府供应土地。(市国土局)

8.依法限制其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市发改委)

9.不予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转报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转报的项目。(市发改委等行政主管部门)

10.依法限制其享受市级财政性补贴资金支持。(市财政局)

11.依法限制其享受社会保障金支持。(市人社局)

12.依法限制其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实施优惠性政策支持的部门)

13.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评先评优,对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不予推荐。(开展评先评优工作的部门)

14.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关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涉及行业由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界定)

15.将其失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上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针对比较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1年,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2年,针对特别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3年,同时将特别严重失信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

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市信息办牵头建立失信联合惩戒运行模块,对各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报送的失信主体分类信息进行自动归集,对同时存在多种类别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按最高失信等级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联合惩戒未达该类别惩戒期限而其失信行为加重等级的,自加重等级之日起重新按较重失信等级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触发反馈机制。各行业领域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应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归集汇总分类,各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于4月底前针对四类失信主体形成领域内界定标准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备案,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应于4月底前针对比较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和特别严重失信主体形成领域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报市信用办备案。以上各类制度和界定标准要及时在部门网站和“信用芜湖”网站公示。

(二)健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模块,辅助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完成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在对失信主体类别做出鉴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对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失信主体做出书面答复,失信类别认定不准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各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应在异议申请期结束或更正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主体认定情况发至各县区政府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失信主体认定由认定部门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报送失信主体失信分类信息并进行公示。各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在接收失信主体信息后实施惩戒。不断完善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在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可向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决定。市信用办在收到“同意”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相应调整失信企业失信等级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期限的失信企业,不再实行该类别失信联合惩戒,由平台系统自动调整其失信等级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其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四)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应用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失信主体信息不认定,瞒报、漏报、延迟报送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市信用办定期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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