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对拖欠工资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5-11 16:28:38

为有效遏制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宁波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施办法等相应规定,于近日正式出台《关于做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及联合惩戒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超过2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同时明确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拖欠工资“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对列入、续期和移出“黑名单”的审批程序也作了明确。

《通知》规定将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时在政务服务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并通报发改、经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住建等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2018年,宁波市已将创建“宁波无欠薪”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宁波市人社局将通过“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产生有力的震慑作用,并有效助力“宁波无欠薪”创建行动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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