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发布时间: 2018-05-10 17:27:04

2018年,临淄区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及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不断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信用网站或专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失信行为人政治待遇约束和惩戒,对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在入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方面做出惩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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