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单位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9 18:01:26

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信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信用宿迁建设,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诚信自律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信用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宿迁市餐饮服务单位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将充分认识餐饮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餐饮信用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局要按照《办法》要求与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签订《宿迁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契约化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餐饮服务单位上墙公示,一份由评定单位留存。各县区局要做好信息收集,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现场扣分通知书、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登记表、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图片资料报送市局餐饮处和同级信用办。

联系人:王梦宁,联系电话:84355825,邮箱:184164158@qq.com。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宿迁市餐饮服务单位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宿迁建设,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诚信自律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宿迁市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满一年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除外),其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实行扣分制。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签订《宿迁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契约化承诺书》,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进行扣分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章 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次扣1分: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公示或公示时间、位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的;

4.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及操作技能培训或无培训记录的;

5.从业人员未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操作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不清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或未组织晨检的;

6.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的;

7.产生油烟的烹饪场所无排风、油烟净化设备或未保持设备清洁的;

8.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9.卫生间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卫生间未保持清洁、卫生的;

10.未按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食品的;

11.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

12.食品添加剂未执行“五专”管理要求,无领用、登记记录的;

13.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混放的;

14.食品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无显著标识,或未按标识区分使用的;

15.冷菜、生食产品及裱花蛋糕等有特殊制作要求的食品未按要求制作,或食品加工专间、备餐间未按规定设置、使用的;

16.食品留样不符合规范的;

17.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的;

18.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19.专间内无专用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

20.食品处理区未配备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的;

21.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22.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采购不符合要求的;

23.未配备足够数量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或设施未正常运转的;

24.未采用色标管理、“5S”、“5C”、“6T”、“4D”等先进管理方式,或未按规定实行“明厨亮灶”,或未按规定运用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25.对日常监管、量化评定、信用评定等工作不配合的;

26.未严格执行文明用餐常态长效管理规定。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未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要求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就餐宣传画、禁止吸烟标识等宣传内容,未向顾客提供打包盒、打包袋,未设置适量点餐、不过分劝酒及节俭养德等文明用餐提示牌及桌卡、桌贴的;

27.从事网络食品交易未按规定申请核准,或无实体经营场所,或未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量化评定结果等内容的;

28. “三防”设施不全的。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次扣3分:

1.未持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

2.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设施设备维护、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3.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4.主要负责人不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或未按照规定配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5.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

7.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未保持清洁的;

8.餐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洗净、消毒并保持清洁的;

9.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

10.购进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一次扣10分:

1.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或以上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或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4.因主观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本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扣分周期。扣分达到40分的构成一般失信,扣分达到50分的构成较重失信,扣分达到60分的,构成严重失信。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失信情况每年度汇总上报一次,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现场扣分通知书、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登记表、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图片资料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九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四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构成一般失信的,应予以下列惩戒:

1.取消相关部门对该单位的评先、评优、评星资格;

2.增加监管计划外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构成较重失信的,除按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外,还应予以下列惩戒:

1.降低该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

2.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构成严重失信的,除按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外,还应予以下列惩戒:

1.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纳入监管部门信用“黑名单”;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五章 失信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失信行为,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予以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如实扣分。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餐饮经单位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初次失信、情节轻微的,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惩戒。

餐饮服务单位非因个人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免予惩戒。

减轻或免予惩戒的,应在信用公示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信用办共同制定,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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