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物价局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审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1-29 17:44:0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价格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价格管理活动中,涉及对信用主体实施价格处罚、审批价格和收费标准、出具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报告、拨付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补助、审批价格诚信单位或表彰价格管理先进单位前,应审查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依据其守信和失信等级分别予以激励与惩戒。

本制度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企业信用状况的查询地址为“湖北信用”网站。

第四条 承办科室和二级单位在实施价格处罚、审批、拨款、表彰或出具报告前,应填写《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审查表》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后,交价检分局法规综合科查询。

第五条 法规综合科在《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审查表》填写查询结果,并提出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初步意见,反馈给承办科室和二级单位。

第六条 对价格守信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价格管理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价格处罚方面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价费审批、成本监审、价格认证、经费拨付方面从宽审核;

(三)在价格表彰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价格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专项价格检查范围或者减少检查的次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的检查和对价格投诉举报的查处除外;

(五)优先推荐其相关人员参加价格听证会、聘请为物价监督员;

(五)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对失信的信用主体,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在价格处罚时从重或加重处罚;

(三)在价费审批、监审、认定等工作中,应从严从紧核查;涉及新制定价格标准时,从低从严控制,涉及提高标准时,拒绝其提高标准申请;

(四)取消价格监测、成本监审补助;

(五)不予其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资格;

(六)限制其相关人员参加价格听证会、聘请为物价监督员;

(七)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八条 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信息及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九条 失信主体已经整改到位,并修复信用后,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部门应审核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第十条 守信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激励措施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审查表》及惩戒告知文书等应与相关档案同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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