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 2018-01-19 17:20:41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泸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十九大一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全面构建以信息化服务系统为平台、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有效机制。

2.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主体,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诚信道德模范;3.优秀青年志愿者;4.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其他法规、制度等确定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二)优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 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支持推动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的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房地产、建筑、医药卫生、律师等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会员单位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会员单位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流程,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典型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制度文件。在日常对企监管和服务中关注企业信用状况。继续深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中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5.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有效融合。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中标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信用泸州”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荐诚信会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泸州银监分局、市工商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三、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重点对以下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及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网信办等)

2.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泸州)”和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措施: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侨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航局、泸州银监分局、市教育局等)

3.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泸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泸州市道路运输协会、泸州房地产业协会、泸州市建筑业协会、泸州市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要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4.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级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5.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快建设泸州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做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逐步整合各类自然人信用记录数据并完善联合奖惩机制,使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平、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各具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撤销)激励和奖惩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起部门应同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配合单位。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建设市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发建设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作为我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化应用平台,并做好系统开发、培训、维护等工作,健全发起响应、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完善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标准规范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快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研究出台地方性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定期更新。制定并完善我市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二)加大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属地各媒体(含新媒体)、新闻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小区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市级、大张旗鼓梳理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艺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市、县各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诚信主体公益广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文体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健全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机制。实施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和配合单位应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于每季度25日前定期报送发改部门,由市发改部门定期通报我市各部门联合奖惩案例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先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精神。鼓励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发改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考核监督。市绩效管理部门要把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列入我市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构与年度目标考核分值挂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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