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等 3个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5 15:23:41

各乡镇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闽清县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闽清县财政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3个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闽清县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2.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3.闽清县财政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

闽清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闽清县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闽清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7]151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创市验收,建设信用闽清,提升信用水平任务清单>的通知》(梅政办[2017]21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诚信闽清”。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数字闽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数字闽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数字闽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数字闽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闽清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创市验收,建设信用闽清,提升信用水平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科室、中心的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落实创市验收,建设信用闽清,提升信用水平任务清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2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闽清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7]151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创市验收,建设信用闽清,提升信用水平任务清单>的通知》(梅政办[2017]21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我局特制定《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 实施对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对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领域各主体守信行为认定:

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守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其守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3、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其守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前三年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各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1、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中标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供应商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2)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3)违反条例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4)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6)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7)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8)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9)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二、 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2)一级预算主管部门选择守信的社会代理机构来建立本部门代理机构库;

(3)在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优先推送诚信专家。

(二)失信惩戒措施:

1、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1)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6)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7)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8)评审专家有上述第(5)、第(6)、第(7)情形的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评审专家具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2、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我局拟联合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国税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宣传部、县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闽清县支行、银监部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内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

(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0)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12)建立我县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构建我县“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对具有失信记录的各类主体,将其相关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福州”网站发布,提供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3、失信“黑名单”退出机制

(1)失信供应商在处罚期满后(一至三年内)退出黑名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失信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罚期满后(一至三年内)退出黑名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可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失信评审专家在处罚期满后(三年)退出黑名单,满足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可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实施方式

1、完善我县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专设我县“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栏目,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了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2、做好县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登记及信息推送工作。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已经设立信用记录登记、查询系统(可连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由县财政局予以记录,并录入县政府采购网,同时将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福州”网站。

3、做好县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

4、做好县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使用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方面,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及时予以解聘;所有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均已签订评审责任书,对自己的评审行为承担责任;多次启动监督检查、重新评审纠正对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审行为。

6、加强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一是建立合同公告制度,规定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二是建立是未中标人参与验收制度,规定采购人验收时须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参与验收的未中标人。

四、工作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市级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至财政部。

附件3

闽清县财政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闽清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7]151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县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县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中央、省、市级下达我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县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失信行为的界定

1、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直接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3、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6、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7、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8、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虛假鉴证报告的;

9、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10、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三、财政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申报单位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对其申报县级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两年内不予安排此项县级专项资金。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两年内不予安排所有县级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县级专项资金。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釆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2、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县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釆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3、相关乡镇财政及主管部门所辖的申报单位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县级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县财政将会同县相关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经县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县财政将会同县相关主管部门调减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度安排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

四、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釆购活动。

2、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3、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

4、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自然人)及失信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7、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8、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9、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10、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11、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12、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13、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14、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5、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6、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7、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18、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

19、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20、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1、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2、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釆取行政监管措施。

23、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24、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5、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五、实施方式

县财政部门依规将失信行为当事人相关信息在“信用福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或通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六、工作要求

1、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执行县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将信用信息管理记录纳入日常工作,并将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强县级专项资金的事前告知、事中事后检查和问责问效,不断提高县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2、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力度,依法公布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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