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发布时间: 2018-01-15 15:22:09

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相关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初步建成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基础体系;基本建立各级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政策措施清单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重点领域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能力明显提升。弘扬诚实守信、普及信用教育。

到2020年,信用信息实现全面融合,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应用实现有效推广,联合征信数据系统运行有序,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建立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信用联合奖惩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形成完善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统筹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明确诚信典型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完善诚信典型标准。主要包括:一是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包括:A级纳税人、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高等级企业、A级社会组织等。二是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奖项的诚信主体。包括:质量奖、名牌企业、工程奖等。三是被列入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诚信主体。包括:“吉林好人”、“吉林省十佳青年”、“劳动模范”等。四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五是其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荣誉诚信主体。六是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的诚信主体。

(二)明确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激励守信行为的政策措施清单。主要包括:

一是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优先办理年度检验免审、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服务。优先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优先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服务等。

二是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对符合要求的诚信主体,在申报项目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政府投资补助额度、项目贴息、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是减少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环境保护、土地规划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对诚信主体的资质管理与信用评价给予便利。

四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针对诚信主体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信用主体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减少担保收费,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信用吉林”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指导、扶持和推荐诚信主体参加省名牌产品、知名企业等荣誉称号评比,优先推荐著名(驰名)商标评选。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失信主体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被卫生计生部门列入药品(含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诚信“黑名单”或不按相关政策要求,未签订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不在采购平台上供应采购和擅自扩大供应采购范围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是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六是其他被市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或曝光,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

(二)明确失信约束和惩戒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惩戒失信行为政策措施清单。主要包括:

一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参股或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自然人不得在全省任何金融机构办理各种信用卡或借记卡,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在全省任何金融机构开设新的帐户。

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是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地各部门要整合在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建立产业链企业和企业内部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利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形成和使用办法。逐步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既是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也是实施主体,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依据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清单采取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五)实施省市县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各级各部门依据守信和失信标准对本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合激励和惩戒,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将利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及全国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的相关信息,发起跨区域联动激励和惩戒。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一是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除法律法规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要在各有规定外的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吉林”网站,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双公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公示和存量转换。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各部门旧码统计、校验和新旧码转换。同时,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并向“信用吉林”和“信用中国”网站报送相关信息。

三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吉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应依法在本级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

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将各部门、行业诚信典型标准、失信主体行业标准、激励守信行为政策措施清单、惩戒失信行为政策措施清单,在各级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报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信用吉林”网站公开。

(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中省直各部门负责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地政府负责归集整合本地区相关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交换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用信息查询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并将奖惩统计结果报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开放和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八)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因不查询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数据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制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考评办法,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相关管理系统,建立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测评、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整改到位,经认定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二)市场主体对各级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自行政机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失信行为认定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市场主体做出书面答复。

市场主体认为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信用分类信息有误的,可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期间,联合惩戒措施暂不执行。核查后如不良信息属实的,在核查期间获得的审批或支持可予以取消。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及时纠正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市场主体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市场主体和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要及时删除相关失信信息。认为企业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四)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可以向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做出认定的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修复申请的核查。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省级相应行政机关做出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提供给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决定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对该企业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六、信用联合奖惩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各地区要成立由地方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组织体系,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并将落实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整合本地区相关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系统,如果地方政府出资困难,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联合建设、共享资源;中省直各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行业内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有条件的部门要整合省市县三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对接。实现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横向与各部门、各业务系统100%全对接;纵向与各地信用信息平台系统100%全覆盖。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诚信典型标准、失信主体行业标准、激励守信行为政策措施清单、惩戒失信行为政策措施清单,报送省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要在每月15日前,将“双公示”、政府信用践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共享、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等情况汇总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按照国家要求,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依法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并将形成的典型案例于每月15日前报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在“信用中国”和“信用吉林”网站公开。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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