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印发《绍兴市经信系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1-30 17:16:57

浙江绍兴:关于印发《绍兴市经信系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局,委机关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信用办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信用建设考核评价要求,为切实加大对工业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我委制定了《绍兴市经信系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经信系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绍兴市经信系统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切实加大对工业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得盈利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性劳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市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经信局,下属各职能处室及事业单位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 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 企业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违反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二)企业违反新型墙体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企业有1条以上第五条所列失信信息的;

(二)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八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九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委相关责任处室或事业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市经信委各责任处室或事业单位收到异议申请申请后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应向企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十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当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绍兴市信用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章 失信黑名单的解除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六条所列的失信内容;

(二)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报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报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六章 失信黑名单的应用

第十五条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上传“信用绍兴”、“信用浙江”等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进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本年度不得享受《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发【2016】32号)中的各项政策,取消企业“名、优、特”等参评资格,企业不进入市级培优育强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失信信息是指本办法生效之后产生的,对于本办法生效前所发生并记录保存下的失信记录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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