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文明施工不良记录“黑...

发布时间: 2017-11-24 17:45:55

福建福州: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文明施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有效落实我县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文明施工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闽清县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文明施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6日

闽清县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文明施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为有效落实我县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文明施工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对“黑名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将其纳入县级文明施工“黑名单”:

(一)同一项目因施工扬尘被我局责令停工改正达2次以上(含2次)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二)同一施工单位在全县承建的项目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因施工扬尘被我局责令停工改正的。

(三)同一施工单位在全县承建的项目一年内因施工扬尘或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的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被县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指挥部、县城建监察大队等部门实施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项目因文明施工问题当季违规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 我局将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之前,将提前告知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主体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局在收到责任主体申辩意见后,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我局予以采纳。

第四条 责任主体对纳入“黑名单”无异议的,“黑名单”自异议受理时限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异议的,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黑名单”信息生效起1个工作日内在“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被我局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第六条 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责任主体移出“黑名单”,并在“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如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未通过我局核实确认或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

第七条 对纳入我局“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县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

1.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全县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拆除业务;

2.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全县新的建设项目;

3.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若要参加全县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落实施工扬尘和处置建筑垃圾措施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我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不得评优评先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项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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