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7-11-24 17:44:23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突出诚信“红黑榜”发布机制,通过城管系统诚信奖惩约束机制建设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意识不断增强,使城市管理领域企业和社会组织诚信行为不断规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委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林坦主任任组长,江玉坤调研员为副组长,委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牵头负责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

我委作为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发起和责任单位,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审慎确定红黑名单标准,制定适应各部门工作实际的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一)建筑垃圾管理方面

对运输企业、运输单位、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具体实施标准

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且该车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GPS卫星定位系统被处罚2次以上。

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运输企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1)一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或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

(3)所辖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2.信用管理工作职责

我市各级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执法信息,共同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做好建筑垃圾信用管理有关工作。

(1)城管执法部门工作职责:

由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日常渣土管理执法工作情况,负责定期收集、整理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城管支队。

由市城管支队负责、市渣土处和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定期汇总、分析相关违法信息,对符合纳入失信惩戒情形的,及时将违法主体(含渣土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违法事实(含时间、地点、违法内容等)、处罚情况以及依规提出失信惩戒处理建议等报送市城管委。

由市城管委负责将违法主体有关失信信息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同时,将失信惩戒情况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依规处置。

(2)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根据日常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情况,定期收集、整理涉及渣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对符合纳入失信惩戒情形的违法主体,及时将有关失信信息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同时,将违法主体有关失信信息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依规处置。

(二)“两违”治理方面

“两违”失信行为是指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包括小区物业违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完毕或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仍至今未整改到位的行为。

1.“两违”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提示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且对社会影响较轻微的行为;

(2)被处以一般程序中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失信行为。

警示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

(2)被处以一般程序中较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行为;

(3)被执行人无理阻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

(4)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谣言,或组织煽动违法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的;

(5)一年内有3次同一类型、同一领域提示失信行为等。

2.信用管理工作职责

市、区治违办要加强数据资源采集、审查、归集、开放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两违”失信行为公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流程管理,形成职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的共享,为失信行为的社会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行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对已整改的”两违”失信行为应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1)市治违办负责建设、完善基础数据档案,归集各相关部门的“两违”失信行为信息,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各区治违办应按月收集本辖区“两违”失信行为“黑名单”, 5日内向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两违”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3年;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5年。

(2)各区治违办要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有效。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住址、通讯方式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屏蔽或模糊处理。

(三)环卫管理方面

根据《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试行)(含奖惩规定)》《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环境卫生管理指数考核办法,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企业红名单、黑名单实施标准。

1.保洁企业红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终检查考核分平均分值在95分以上;

(2)市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

(3)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除环卫类之外的其它奖章。

2.保洁企业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洁公司聘任的保洁员焚烧垃圾或是将垃圾扫入(倒入)城市空地、绿地、内河等区域的,经查属实的;

(2)检查考核分值一年内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月平均分低于85分的;对于月平均分连续3次排名在后三位的或一年内月平均分累计4次排名在后三位的保洁公司;

(3)三次以上被省、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及职能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的问题,经查实的;

(4)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3.奖惩措施:

为提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落实《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导则》),严格奖惩措施,制定《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试行)》,根据《福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检查考核导则》的检查考核评分情况,对责任保洁公司进行奖惩。相关奖惩规定如下:

每月全市依据各区月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年终进行总评并给予相应奖惩。每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95分)、基本合格(85分~90分)、不合格(85分以下)。市、区环卫处对考评成绩进行年终总评,对年考评平均95分以上的中标人予以经济奖励。对作业优秀的企业,在环卫评比表彰中可对其颁发奖项。

(1)奖惩规定:

①经费处罚规定。各保洁公司月平均分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核拨当月承包经费;月平均分85分~90分的,低于90分,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1%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月平均分80分~85分的,低于85分,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2%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同时对街(镇)及责任保洁公司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80分以下的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30%。

②终止合同规定。一年内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月平均分低于85分的保洁公司终止其合同;对于月平均分连续3次排名在后三位的保洁公司或一年内月平均分累计4次排名在后三位的保洁公司终止其合同。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规定,对中标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共同完成保洁服务的现象进行规范。如合作的本地企业连续一年考评分数均超过90分,服务质量为优秀,且获得业主单位好评的,可由业主单位与原中标企业及合作的本地企业协商修改原服务合同;对合作的本地企业服务质量差的,连续三个月考评分数低于85分的或一年内三次排名全是最后一名的予以清退。

(四)市政管理方面

根据施工单位因埋设、维修管线等需要,经批准施工或未经审批进行占用或挖掘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空地、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或附属设施的行为以及施工围挡行为过程中的各种诚信信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对施工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实行分级管理,实现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1.实施标准

(1)审批事项(信用分值:30分)。施工单位需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面积及交通调流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挖掘作业,落实施工计划,把握工序节点等相关审批要求;在施工前与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城市道路挖掘破路施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建立市政道路设施维护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

(2)技术规程(信用分值:15分)。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采用科学的挖掘工艺和技术,执行相关要求标准,保证道路挖掘恢复质量。

(3)安全生产(信用分值:15分)。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实际需要,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路基坍塌或损坏既有设施等安全问题,不发生人员坠落、交通等事故。

(4)现场管理(信用分值:30分)。施工单位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执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按照要求设立围挡及各种标识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有序;科学组织施工作业,有效降低作业过程环境影响。

(5)其他(信用分值:10分)施工单位施工前期加强宣传引导,得到社会公众理解,不出现因施工扰民等原因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批报等问题。

12.评定方法

信用等级日常评定采取百分制评定方法,初始分值为100分。在日常监管中查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查处点位数或次数计算),对照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后,作出单次挖掘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每月的平均值作为评定分值,评定过程须履行以下程序:

(1)信息收集。市政工程管理处实行分片监管责任制,对企业单次挖掘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对照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标准,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为日常评定提供依据。

( 2)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主管部门依据日常评定结果,对照等级划分标准,作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下发评定结果通报。

( 3)确认。道路挖掘及围挡施工企业在收到通报后,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4)备案及公布。每月5日前,将上月产生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网站及媒体对外公布,并向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3.评定等级

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为:

(1)A级,表示诚信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90-100之间;

(2)B级,表示守信良好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75-90之间;

(3)C级,表示守信一般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60-75之间;

(4)D级,表示失信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60以下。在挖掘行为信用等级日常评定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①采取不正当手段掩盖问题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②对不按照法规和审批规定的施工行为进行劝导、督促整改。拒不整改违章施工行为的单位暂停其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及围挡施工申请许可,并提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

4.奖惩规定

(1)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列入“红名单”。企业在参加其他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先)活动时,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可出具推荐或肯定性意见;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开通优先审批通道。

(2)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3)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实行控制审批。

(4)诚信D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列入全市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并通过媒体及网站予以曝光披露;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五)市容管理方面

对城区严管道路范围内的沿街商家、企事业等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及《市容精细化管理考核导则》等管理规定,对沿街商家、企事业等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网站及媒体对外公布,并向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1.评定标准

(1)A级:沿街商家、企业等单位自觉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要求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按“门前三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基本无违反“门前三包”行为。

(2)B级:沿街商家、企事业等单位自觉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每季度累计发现2-4次违反“门前三包”行为。

(3)C级:沿街商家、企业等单位自觉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到位,每季度累计发现5-8次违反“门前三包”行为。

(4)D级:沿街商家、企业等单位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或基本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每季度累计发现9次以上违反“门前三包”行为。门前秩序“脏、乱、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2.奖罚措施

(1)对A级单位: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红名单,在评选“文明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商家”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相关政策上予以优先扶持。

(2)对B级单位:一是实行常态监管,增加日常督查频次;二是属地政府配合,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教育,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提示其若未有效及时整改将视为失信行为。

(3)对C级单位:一是严加监管,增加日常督查频次,重点进行督查;二是建议作为评选“文明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商家”的反面依据;三是属地政府配合,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若未有效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警告其将列入失信单位。

(4)对D级单位:一是列入失信单位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二是实行特别监管,随时督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配合,对违规行为从重从严进行查处;三是在评选“文明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商家”等活动中“一票否决”。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倒查制度,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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