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关于印发《抚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发布时间: 2017-11-13 16:58:14

黑龙江省抚远市关于印发《抚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抚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文件的要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诚信抚远”。

(二)基本原则

1.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以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5. 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和优先享受政策扶持等激励政策。

(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信用分类应用与管理制度,依托“信用抚远”网站,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各部门应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公示在“信用抚远”发布专栏和部门网站,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宣传行业守信代表,讲好行业“诚信历史”。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依托“信用抚远”,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证照申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限制措施;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资格。

(二)鼓励引导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在招聘、合作、交易等过程中采用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与守信者交易,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或限制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三)推动完善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行业信用建设,促进现有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法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和分析预警,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使用。

(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机制。逐步完善“信用抚远”网站,推动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层面的对接。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探索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采用大数据技术,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基础。

(二)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三)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黑龙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健全司法机关对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撤销机制。

(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统计、评估机制和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制度,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等标准,建立适合本部门实际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主阵地作用,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普及信用知识,传播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宣传教育,树立“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理念,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健全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机制。实施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和配合单位应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市发改部门,由市信用办定期通报我市各部门联合奖惩案例有关情况。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鼓励有关单位先行先试,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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