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发布时间: 2017-11-13 16:52:28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17〕6号)精神,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奖惩分明,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褒惩机制;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我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做好相应数据与“信用唐山”和“信用河北”网站的链接工作,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作用。(区发改局、区电子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信用主体的红、黑名单管理。政府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名单”和“黑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唐山”网站集中公示。(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法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公示机制。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并按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及时更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查询公示、协同办公、联合惩戒的作用,实现全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唐山”和“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唐山”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选树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树立本地本行业的诚信典型,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要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信局、区金融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激励。研究制定联合奖励制度,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各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行业部门要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安监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科技局、区法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区审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区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完善信用平台监管服务作用。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在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日常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查询和应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单位据此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主要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两类标准,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委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区发改局、区法院、区金融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其中,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等重点领域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实施。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产生“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唐山”网站发布,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区法院、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双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同步归集推送至“信用唐山”和“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区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符合修复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相关公示系统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相关公示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规范,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各部门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将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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