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发布时间: 2017-11-13 16:50:17

山西省吕梁市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吕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建立完善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吕梁”建设步伐,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继续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7年11月底前,基本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争取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域范围内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一体化首批申请授牌与认定范围。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下发的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系列备忘录,初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年底,全面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信用吕梁”的良好商业和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三)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尽快搭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开通“信用吕梁”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并与“信用山西”“信用中国”网站对接。(责任单位: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四)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2.编制出台《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方案》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使用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基础。(责任单位: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起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3.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按照《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判决仲裁、违法违规等各类信用信息,实现法人与自然人信用信息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5.出台《吕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吕梁中支、市编办)

6.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扩大信用需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将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7.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吕梁中支、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五)推动信用信息公示。

8.进一步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通过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全部推送至“信用吕梁”网站集中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公示和推送情况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9.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在企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0.司法机关在“信用吕梁”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三、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六)建立信用承诺机制。

11.在“信用吕梁”网站开辟信用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1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七)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13.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纳入诚信“红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

14.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15.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八)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16.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政务大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级有关部门)

(九)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17.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等)

18.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单位、诚信个人给予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等)

19.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等涉及公共资源行政许可的部门)

(十)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20.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21.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和诚信主体提供便利多样性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吕梁中支、市银监分局)

22.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吕梁中支)

(十二)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23.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和“信用吕梁”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4.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责任单位:人行吕梁中支)

25.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四、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三)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6.各级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辖区、本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

27.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等)

28.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人行吕梁中支、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吕梁市银监分局)

29.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和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0.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

31.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32.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人行吕梁中支、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银监分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有关部门)

33.对严重失信主体,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涉及公共资源行政许可的部门)

34.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社局)

35.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

36.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录用、考核、评先选优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37.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各部门和单位网站、“信用吕梁”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

38.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旅客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发委、市国资委、吕梁机场、吕梁银监分局)

39.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人行吕梁中支)

40.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人行吕梁中支、吕梁银监分局)

(十六)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4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人行吕梁中支)

(十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42.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43.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44.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人行吕梁中支、市发展改革委)

五、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八)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45.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奖惩发起与响应的各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吕梁中支、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

(十九)实施跨区域协同联动。

46.鼓励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协同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47.有关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要建立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守信实施激励,对失信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县各有关部门)

48.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推进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并通过“信用吕梁”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

49.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积极参与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联、人行吕梁中支等部门)

(二十一)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有关制度。

50.建立吕梁市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梳理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有关部门)

51.对照国家各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确保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惩戒措施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制度落地。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并实现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构建“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联合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52.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5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四)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54.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55.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信用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6.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及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局、人行吕梁中支)

57.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的宣传报道和安全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58.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效。(责任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59.鼓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构,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60.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将本辖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联合惩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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