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关于印发《莱芜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

发布时间: 2017-11-10 17:27:31

山东莱芜:关于印发《莱芜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办发〔2017〕21号)和《莱芜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莱政办字〔2016〕24号),研究制定了《莱芜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莱芜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办发〔2017〕21号)和《莱芜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莱政办字〔2016〕2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与提交

(一)责任主体:各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其中各区安监局采集的信息根据监管职责分别报市局各科室、单位审核确认。

(二)采集内容及分工:采集的内容共分两类,分别为因失信需要进行联合惩戒和纳入市级以上“黑名单”的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区安监局和市局相关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2、符合纳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6)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7)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区安监局和市局相关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三)采集程序:市局各科室、单位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区安监局上报信息进行核实、取证、汇总,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提交”程序。

以上信息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3日前,认真填写上个月《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并确认是否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黑名单”管理及纳入理由,送交市局规划法规科。

二、信息发布

市局规划法规科汇总各科室、单位送交的相关信息,报市局办公会研究或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需要申请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国家级、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上报省安监局;需要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通过市局网站、“信用莱芜”网站和市内主流媒体统一公开发布。

三、信息移出

对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国家级、省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信息移出”规定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联合惩戒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安监局初审后,负责其信息采集的市局各科室、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申请表》(见附件2),送交规划法规科,由规划法规科向省安监局报送。

市局规划法规科汇总拟移出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各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办法》要求,落实执法检查频次和约谈次数,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切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请各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于9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局规划法规科。

联系人:纪兆云 穆星 电话:8892160

邮 箱:lwaj889288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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