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关于在部分重点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0 17:23:07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件精神,按照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部署要求,为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环境,市发改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文明办、市编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公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市公积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芜湖海关、人行芜湖中支、芜湖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民强担保公司就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由市中级法院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市发改委)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金融办)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芜湖银监分局)

4、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信息办)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6、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属(含县区) 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的,责令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市国资委)

7、引导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含公积金贷款),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人行芜湖中支、市公积金中心)

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

9、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市发改委、芜湖海关,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必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11、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市国资委)

12、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令限期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修复,逾期仍不修复者,依法取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市编办)

1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芜湖”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信息办、市中级法院)

14、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

15、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市委宣传部)

16、对失信被执行人报考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对已进入政审环节仍未修复失信行为者禁止招录(聘)。(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17、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班子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芜湖好人”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芜湖好人”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市文明办)

1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它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市旅游局、市商务局)

1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市住建委、市国土局)

20、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市国资委)

21、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它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市旅游局、市商务局)

2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它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市旅游局)

2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市教育局)

24、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

2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市林业局)

26、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芜湖海关)

27、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严审批或审查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市安监局)

28、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严审批或审查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9、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0、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市农委)

31、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2、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市司法局)

33、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市民政局)

34、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35、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发起成立相关社会组织,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已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的,责令限期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修复,逾期仍不修复者,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社会组织领域。(市民政局)

36、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标人参与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市公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37、推动和支持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融资担保予以限制。(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

二、对失信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经营者”,由市工商局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依法对相关失信经营者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失信经营者申请成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市工商局)

2、对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缴销许可证或经营资格的失信经营者,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市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工商局)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失信经营者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人行芜湖中支、芜湖银监分局)

4、依法限制失信经营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信息办)

5、依法限制失信经营者作为投标人参与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市公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6、失信经营者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芜湖海关)

7、对失信经营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市安监局、市住建委)

8、对失信经营者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市发改委)

9、将失信经营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对失信经营者申请市级发证的产品予以限制。(市质监局)

10、将失信经营者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失信经营者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市人社局等)

12、限制失信经营者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

13、失信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发起成立相关社会组织,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对于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社会组织领域。(市民政局)

14、将失信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15、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失信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时应进行审慎审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并适当提高担保费率。(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

16、对失信经营者办理行政审批等各类事项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禁止,要求失信主体必须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惩戒工作,积极落实联合惩戒措施,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位,确保联合惩戒工作有序开展。同时,拓宽思路,主动谋划联合惩戒新领域、新措施。

(二)完善信息归集管理机制

市中级法院、工商局要及时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动态。市信用服务中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提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

(三)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制定时间详见附表),于今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报送市信用办备案。各县区要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同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

(四)加强调度考核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信息办等部门加强对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将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并建立通报机制,在全市范围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氛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集中区)管委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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