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7-10-31 11:44:00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0月10日
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局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组 长:田光雄
副组长:蔺国杰、高兴宏、樊西洋、沈少波
成 员:李传新、张军昌、陈平定、李玉清、李社、傅兆江、刘松林、李建文、贾云海、高红斌、井福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李传新兼任。
二、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信息报送流程
监察分局: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包括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格式参见附件1)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本辖区实施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政策法规处。
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督查、监察等渠道获取并核实的相关信息(格式参见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政策法规处。
科技装备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科技装备、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格式参见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政策法规处。
执法监督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实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收集、初步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沟通联络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以上信息的报送时间以上月月底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等级以地方政府确认的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四、信息确认流程
政策法规处将收集的信息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每月10日前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信息移出流程
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驻地监察分局提出移出申请。驻地监察分局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联合惩戒期满前20个工作日,报送政策法规处(格式参见附件3)。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联合惩戒期满前10个工作日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六、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省局和监察分局要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一)惩戒对象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二)惩戒措施
1.加大监察执法频次;
2.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5.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七、建立考核评估和台账管理制度
省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有关处室、监察分局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处室、监察分局要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行为,要严肃问责。政策法规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八、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