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0-18 18:02:35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诚信环境,贯彻落实好《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规范我区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发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红名单”是指在规定的媒体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在规定的媒体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负责统筹实施,区直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和发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诚信红黑名单应全部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区直各有关单位依据职能实际分工合作,做好职能范围内涉及社会主体诚信红黑名单的收集、报送、审核、认定、公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诚信红名单认定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诚信红名单: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依法经营,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


(四)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六) 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


(八)餐饮企业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九)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


(十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


(十二)企业负责人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十四)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义务;


(十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十六)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作出行政奖励的行政相对人;


(十七)受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纳入诚信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失信记录的;


(二)积极参与志愿者组织、抗灾救灾活动、无偿献血活动等公益事业的;


(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依法办事,家庭成员三年内无刑事犯罪,一年内无治安处罚的;


(四)坚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发现犯罪苗头时,及时报警,见义勇为的;


(五)严守个人品德,举止文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的;


(六)认真履行与他人、企业签订的各式各类合同,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的;


(七)向金融部门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无弄虚作假,按时还贷,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主动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媒体报道的诚信示范典型,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的。


(九)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和服务中作出行政奖励的行政相对人;


(十)受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


(十一)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个人守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诚信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企业和社会组织其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三)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被质监部门列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的;


(十二)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或在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巨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严重侵权行为,垄断经营、围标串标、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


(十五)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或受到市场禁入限制的;


(十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七)单位违法失信构成犯罪,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处以刑罚的;


(十八)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三)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行政机关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无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为他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由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本人审签(或盖章)的虚假审计(核)报告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妨碍社会管理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


(十二)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十三)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四)参加传销活动被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十五)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他人债务,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


(十六)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


(十七)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十八)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十九)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毕节市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管理等项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协调安排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七星关区广播电台、七星关区宣传(文明)网站、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介及时公布诚信红黑名单信息;


(二)区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教学科研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三)区科技办负责科研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情况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四)区民政局负责社会保障领域救灾、低保、社会保险、养老、慈善、彩票等领域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保障、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涉及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八)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中介服务及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九)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传播、旅游景区管理、旅行社、旅游宾馆酒店、购物商店、导游及其他从业人员、不文明游客等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病患者等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保领域企业、个人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二)区人民法院负责失信被执行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三)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领域纳税人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产品质量、经营异常企业、严重违法企业等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六)区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信贷及信用消费等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场主体价格经营、招标投标、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黑名单的产生认定;


(十八)其他区直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完成各领域、各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产生认定本行业领域的诚信红黑名单。


第五章 红黑名单基本信息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的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认定纳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公布期限等。


第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产生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产生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区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标准产生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提交区信用办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对区直各部门、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提交的红黑名单,区信用办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红黑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初步红黑名单,区信用办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其他部门、地区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主体不能列入七星关区诚信红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联席会议审核并完成交叉比对的红黑名单,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通过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各种渠道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红黑名单,由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统一发布。


第六章 红黑名单的发布


第十七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的诚信红黑名单由区信用办报送到市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在毕节日报、毕节晚报、七星关区电视台、七星关区广播电台、七星关区宣传(文明)网站、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介统一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同时,区信用办负责在七星关区诚信网站上发布,同步将发布情况链接至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信用中国(贵州毕节)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可根据实际产生实时发布。


第十九条 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有其它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红黑名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 被列入诚信红黑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区直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红黑名单修复、退出机制 。


(一)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和需要,对提交的红黑名单明确公布时间要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信用办按照各部门时间要求进行公布,公布期满后撤销退出;


(二)对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根据复核结果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三)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对象主体,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从诚信红名单中予以撤销;


(四)列入诚信黑名单对象主体,在公布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撤销其黑名单信息,撤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复核属实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从诚信黑名单中予以撤销;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诚信红黑名单;诚信红黑名单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成为推进全区社会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七星关区诚信“红黑名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办公室在区信用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红黑名单的产生认定和发布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红黑名单产生认定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各部门产生认定的诚信红黑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强化协调配合。区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诚信红黑名单工作。要制定本单位诚信红黑名单产生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要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出台针对红黑名单责任主体的奖惩政策措施清单,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责任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要强化协调配合,在纵向上要强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确保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在本系统实现共享;在横向上要强化与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的对接,积极配合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做好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和信息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强化跟踪问效。区信用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要会同区督办督查局、区实绩考核办,建立健全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出现重大失误,侵害信用主体且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督促整改,并将督促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社会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信用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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