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9-01-08 16:24:34


市、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807号)等法律、文件关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现将《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8年11月8日

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807号)等法律、文件关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广州港务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海关(含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广州燃气集团、市自来水公司、市净水公司就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优良信用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被环境保护部门评为“环保诚信等级”(绿牌企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被环境保护部门评为“环保不良等级”(红牌企业)、连续两次评为“环保警示等级”(黄牌企业)和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市环保局提供。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一)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的激励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

2.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进入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和项目库。

4.优先适用本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

5.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政策或项目试点、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6.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并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多部门联合激励。

7.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及新媒体等积极宣传正面形象。

(二)项目审批服务与管理。

8.建立行政审批与备案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9.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管频次。(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0.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

11.优先适用本部门、本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财政性资金使用。

1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环保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税收服务。

13.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落实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五)土地使用和管理。

14.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落实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融资便利化。

15.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守信情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条件。(落实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监局)

(七)保险服务。

16.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落实单位:广东保监局)

(八)执法检查。

17.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管频次。(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九)表彰奖励。

18.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十)政策试点。

19.出台限定或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失信情节,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责令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3.从严审查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4.不予安排或停止执行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5.不予推荐进入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和项目库。

6.按要求列入环境污染强制性责任保险名单。

7.不予推荐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政策支持(试点)、评优评先活动,或在相关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8.审慎适用本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

9.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以参评资格。

10.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并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11.列入相关负面宣传材料,向社会公开。

(二)市场准入或行政许可。

12.依法禁止或从严审查、限制取得行政许可。(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13.依法禁止或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14.依法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15.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16.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落实单位:市质监局)

17.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18.依法限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9.将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的依据。(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20.将失信情况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重要参考,失信企业限制进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行业。

对失信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单位:市金融局)

(三)财政性资金支持与优惠政策。

2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2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不予批准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23.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条件之一。对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向认定机构建议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落实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四)土地使用。

2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落实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税收管理。

25.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26.存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27.对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已享受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缴。(落实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六)管理便利。

28.限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落实单位:市工商局)

29.不予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落实单位:市工商局)

30.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申请成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落实单位:市工商局)

31.不予适用外汇管理部门A类企业管理。(落实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32.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落实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33.不予适用出入境检验检疫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落实单位:广州海关(含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4.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考核或负面评价考核。(落实单位:市交委)

35.作为重点关注或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和抽查频次。(落实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七)金融服务。

36.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落实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37.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对其审慎授信。推动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落实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监局)

38.探索将失信情况纳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对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落实单位: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39.限制进入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和项目库。(落实单位:市金融局)

40.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情况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适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落实部门:广东保监局)

41.对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上市公司、非公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运作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落实单位:广东证监局)

(八)公用事业差别价格及管理。

42.推动实行差别水价。(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

43.推动征收加价污水处理费。(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净水公司)

44.推动实行差别气价。(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广州燃气集团及其他燃气经营公司)

(九)公示、考核与表彰奖励。

45.相关负责人适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

46.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予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不予推荐至工商联(民间商会)等人民团体中任职,不予推荐至光彩事业促进会、工商联所属商会任职,也不予推荐参与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优表彰,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落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47.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落实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

(十)政策试点。

48.出台限定或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示范工程、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禁止或限制纳入试点。(落实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实施方式

(一)定期提供和公布名单信息。市环保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各相关单位提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同时推送至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市环保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对象名单。

(二)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三)信息反馈。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其他事宜

(一)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守信、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各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二)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单位协商解决。

(三)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或者落实单位有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调整后的落实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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