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审计局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02 17:03:0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5〕50号)《钦南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钦南政办〔2018〕63号,结合钦南区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 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坚持每季度由各股室上报“红黑名单”,经法规股审核,报办公会审议后,局长签发,按照相关程序,在“信用钦州”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注重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信息共享,及时收集、记录失信信息;继续加大审计公开力度,对确定公开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强化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审计工作,重点揭示涉企事单位诚信缺失问题。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切实把恪守诚信、记录优良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建设公司列入红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中介机构或建设公司纳入黑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信用钦州”平台上向社会公示,逐步成为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第六条 完善审计领域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聘请的社会中介参与国家审计必须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资源接受惩戒和约束。

第七条 关注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审查是否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关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审查是否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关注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审查是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 “黑名单” ;关注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审查是否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第八条 将公务人员、审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纳入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从业管理干部,弘扬审计精神。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审计机关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政务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行为。探索开展审计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残疾,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将相关事项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第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审计法》及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审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涉及失信行为的分类,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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