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钦南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钦南区科技局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6 16:36:44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红名单”制度。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负责人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后,在钦南区门户网站、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在科技扶持政策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扶持。在开展各类宣传时,优先考虑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企业荣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认定、申请资金扶持等各类科技政策扶持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财经纪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情况的,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负责人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后,在钦南区门户网站、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条 “红黑名单”的发布。各业务负责人在公布红黑名单信息时,应当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退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条 失信记录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科技政策扶持、过程管理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各业务负责人应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列入黑名单进行发布。

第五条 警示机制。各业务负责人可将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信用主体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监测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其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名单及有效期。重点监测对象应共享至市、区信用平台,但不在自治区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因同一失信行为未按期整改被警示三次以上,被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在自治区信用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监测对象有效期内发生新的失信行为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及时转入黑名单。

第六条 动态管理红黑名单。各业务负责人应鼓励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对于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按期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信用主体申请,可提前进行信用修复,并在公布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对于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对于符合“红黑名单”退出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名单退出公布,并推送市、区信用平台。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钦州市钦南区科学技术局举报。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钦州市钦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钦南区科技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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