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蚌埠市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4 16:19:38

各县粮食局,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蚌埠市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粮食局

2018年12月4日

蚌埠市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蚌埠市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粮食经营活动诚信水平,根据《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皖粮检〔2018〕86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17〕16号)、《蚌埠市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蚌粮检〔20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蚌埠市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蚌埠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发布工作。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初评意见,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诚信经营“红名单”。

(一)依照《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连续3年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认定为A级的;

(二)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品牌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三)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四)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红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 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经营活动“黑名单”。

(一)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企业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在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上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被粮食主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经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七)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县粮食主管部门在确认辖区内粮食企业存在符合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行为5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标准,提出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初始名单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企业初始名单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有关科室上报。

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拟发布的全市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

第八条 红黑名单筛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发布的“红名单”与信用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拟发布的“黑名单”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告知认定部门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第九条 “红名单”“黑名单”正式发布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

第十条 粮食企业对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核不成立,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认定“红名单”“黑名单”报送省粮食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第四章 红黑名单发布与运用

第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安徽蚌埠)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业协会应收集、核实会员企业被各有关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整合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后,由粮食主管部门牵头发起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蚌埠市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对企业实施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相应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激励或约束、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退出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修复期限。

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将该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发出警示,明确关注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红名单”退出方式。有效期内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或被其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异议处理, “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

第十九条 “黑名单”退出方式。通过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向市、县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的;经异议处理, “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退出“红名单”“黑名单”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红名单”“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企业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向当事企业进行澄清,并向社会公告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应依法给予赔偿。被误列入“红名单”的,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蚌埠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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