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2-07 16:56:39

第一条 为加强诚信旅游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对象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落实安全责任制,且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条 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核实取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第五条 黑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市诚信旅游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诚信旅游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旅游业务合作或参加旅游活动时,有权查询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旅游诚信经营服务典型事迹,举报旅游经营服务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

(一)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定性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二)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三)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滑雪场和百强旅行社;

(四)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诚信旅游“黑名单”: (一)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旅游诚信“红黑名单”,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专栏作为对外发布平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门户网站的,要在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实时公布“红黑名单”,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黑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设立诚信旅游建设专栏实时公布“红黑名单”,同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定期在黑河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旅游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诚信建设“红黑名单”及相关材料,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本级公布的,在获取“红黑名单”及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

列入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公布信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红名单”中移除,如违法违规问题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

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公布信息的旅游行政部门应根据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或其它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诚信旅游建设 “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诚信和失信行为,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异常名录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黑名单”前要将告知书送达被列入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送达告知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告知书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上述三款直接送达情形,以送达回证上记录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告知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已公布的“黑名单”,无需送达。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对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认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布。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确定、公布、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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