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51:48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52号),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钦州市公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3日

钦州市公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公安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诚信建设的监管,规范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诚信自律,推进全市公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管理对象单位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信自律、获得良好评价的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列入“红名单”,将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公示”的原则负责本级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红黑名单”内容

第四条 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在符合下列第一款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第三和第四款情形之一的,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积极落实单位内部治安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其他政府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条 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在申请公安行政审批事项时,弄虚作假,编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查、抽查职责时发现和查实的;

(三)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群众反映和投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其他政府部门执法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

第三章 “红黑名单”的管理

第七条 列入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公安领域信用“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公安机关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与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沟通,并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众如对公安领域信用“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公安机关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对拟列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拟列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初审名单在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完成了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10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应按时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的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公安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的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红黑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领域“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名单”管理期届满,应将其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有需继续保留情况的除外。

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期届满,若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完毕,应依据第九条第五款将其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有需继续保留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将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在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推送至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公安领域信用“红名单”管理的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二)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推荐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列入公安领域信用“黑名单”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约谈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负责人;

(二)加大公安行政检查、抽查的工作力度;

(三)通报相关政府部门,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评比表彰的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将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不实,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钦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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