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9 17:27:45

各县(区)、淮南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应急救援中心:

为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管理对象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规范操作程序

各县(区)、淮南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煤化工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应急救援中心要严格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县安监部门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条件的企业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和保全。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其违法行为;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具体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者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安监局应先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实行联合惩戒或列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属地安监局直接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单位每月30日前收集汇总本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安监局法规科汇总后,经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报送省安监局,并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审议后予以公布。市、县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信息,在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安监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信息逐级报送,逐级组织验收(验收表见附件5)。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市安监局汇总上报省安监局审核验收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市、县安监局要及时从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三、落实惩戒措施

市、县安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4、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6、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7、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8、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9、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0、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1、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12、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14、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15、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16、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7、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8、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9、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20、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2、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2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24、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25、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26、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27、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28、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且与文明、先进单位评选和单位绩效、综治考核等直接挂钩,市、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要抓实抓细。

(二)强化职责落实。各县区安监局要对照实施方案细化、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快与信用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完成对接,实现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安监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收集落实情况或执行中遇到问题。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