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旅游行业信用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28 19:40: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大力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诚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旅游经营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业信用奖惩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监管,共抓共治;突出重点,保护权益;强化应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其从业人员等为旅游行业信用奖惩对象。

第四条 建立鄂州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重大旅游失信行为、案件随时通报;并作为旅游行业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五条 “红榜”发布依据:

1、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诚信创建评比中排名靠前的,省级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定性为优秀;

2、经营活动坚守旅游行业规范,强化自身诚信服务建设,对全市旅游工作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

3、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典型事迹。

第六条 “黑榜”发布依据:

1、新型疑难案件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特别在旅游市场执法中发现的重大、新型违法案件,是旅游业诚信红黑榜发布的重点。

2、重大复杂案件。如涉案金额高、可能造成严重政治、经济、社会后果、在办案过程中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案件。

3、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及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事例。特别是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投诉人数众多的案件等。

第七条 “红榜”激励措施:

1、市“信用鄂州”、旅游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褒扬诚信行为;

2、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3、市相关部门统筹的各类活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旅游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

5、省内外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或银企对接活动中,予以优先推介;

6、适时在全行业推出对信用较好的企业或个人享受旅游消费联动优惠等激励措施。

第八条 “黑榜”惩戒措施:

1、新闻、媒体曝光,实施失信行为社会性惩戒;

2、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3、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4、不予推荐参加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5、在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品牌创建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6、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旅游行业失信当事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第十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旅游失信行为、案件隐瞒不报、漏报、迟报或报告不真实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旅游失信行为、案件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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