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关于印发《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5 17:07:09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民政系统诚信建设工作,加强民政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民政服务对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现将《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民政服务对象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红名单认定对象

1.民政服务对象受到市以上民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模范慈善家”、“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星级敬老院”称号等;

2.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黑名单认定对象

1.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各级民政部

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

2.提供虚假、非法的申报材料取得各级民政部门扶持资金,救助资金、办理婚姻信息登记的;

3.被各级民政部门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奖励与惩戒

1.对列入红榜对象给予以下激励: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政资金资助和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2.对列入黑榜对象将视情予以以下惩戒: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民政资金资助、救助;

(三)不提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对列入黑榜对象的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在有关媒体公布,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抚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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