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克拉玛依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1 18:00:3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克拉玛依市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7日

关于建立完善克拉玛依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深入推动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完善克拉玛依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市级部门平台接入使用效率,各区要加快工作进度,2018年底前区级部门全面接入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全覆盖和跨区、跨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联合惩戒平台功能,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加强管理平台大数据征集应用功能建设,提高平台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根据《克拉玛依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克拉玛依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以《克拉玛依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标准,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和归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完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档案)。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区及市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克拉玛依诚信网”进行公示,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为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推动司法机关在“克拉玛依诚信网”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扶持、培育一批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法规标准健全、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行政机关开展信用主体的激励或约束提供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参考依据,探索建立以信用联合奖惩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增值服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五)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各区、各部门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积极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在“克拉玛依诚信网”开辟“信用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七)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公共服务供给上,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招商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包括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企业、文化市场诚信经营企业等结果实现互认,在对诚信企业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实施跨部门联合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化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相关激励制度,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区、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克拉玛依诚信网”进行公示,在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区、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出台的联合惩戒有关文件规定,依托克拉玛依市失信联合惩戒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违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虚开发票、恶意不履行合约、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失信行为;三是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四是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发票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五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六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通过“克拉玛依诚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失信自然人采取限制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提拔任用、评优评先、享受人才优惠政策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克拉玛依诚信网”进行公示;通过克拉玛依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社会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银监分局、保险协会配合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十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典型案例的曝光和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归集至个人名下,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严格执行克拉玛依市有关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文件规定,落实个人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七)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八)建立奖惩措施清单。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克拉玛依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健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合理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切实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动态维护红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行为。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实施跨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充分发挥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周边相邻地、州、市的信用合作,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联合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发起联合激励与惩戒。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区和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诚信环境。各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五)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克拉玛依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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