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1 16:56:57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文化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或者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文化厅


2018年8月10日


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我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系统内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凡被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将一并被省文化厅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


第三条 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是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组成部分,由我省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负责列入。


第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全省的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托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建立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应被列入全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的情形。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江西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待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相关规定后再作规定。


第七条 将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列入信息应当包括文化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严重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第八条 文化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被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将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移出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前,移出机关应当报省文化厅确认。


被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移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移出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数据库。


省文化厅负责向社会公布全省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对被列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外,我省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入情形的,由各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不纳入江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不纳入全省联合惩戒的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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