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下发《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十大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 2018-06-25 17:46:29

5月4日,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存在十大类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通报省级安监、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三区”管委会安监部门,并通过媒体、官网等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兰登记注册和外地在兰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监管,期限为12个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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