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6 09:07: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策与经济手段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损失补偿机制和支持体系的建立,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三、要注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担保体系的整体效能。贯彻《通知》精神,积极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以探索再担保增加信用、分散风险、监督管理和行业优化的功能及实现方式。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预警与分散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规范、引导和监督。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在业务品种、操作规程、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完善规章制度,为担保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不断实现担保业理念、功能和产品的创新,实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的创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开展信用评级与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和监控系统,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将《通知》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贯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并研究提出其他水手政策。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共同防范与化解中小企业信贷等融资风险。要切实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保证担保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必要的部门沟通与协调机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通知》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对《通知》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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