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

发布时间: 2017-08-06 09:04:54

《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改企业[2004]1971号


      一、目的与原则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3.遵循信贷规则,防范贷款风险,不同时对一家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构筑中小企业贷款的新模式。

      4.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保本的基础上实现微利。

      5.突出重点,特别是满足促进就业和城乡协调发展有显著作用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指企业,重点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单笔贷款金额度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不浮动。

      贷款期限最短一年,一般三年,最长五年。

      (三)方式和程序

      1.开发银行和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签定《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内容、形式和具体操作等内容。

      2.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贷款标准,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

      3.落实担保。可以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也可以由企业财产抵押或质押。

      4.开发银行独立审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给予工作配合和支持。

      (四)激励约束机制

      1.按地区实行贷款总量控制。对运作效果好、贷款本息回收高的地区继续并扩大贷款规模;对运作效果不好、贷款本息回收低的地区,限制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2.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对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并将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纳入其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内。

      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一)对象

      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围的担保机构,重点是省级、地市级担保机构、规模较大的商业担保机构。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再担保或联保等业务。

      2.补充资本金。开发部银行主要为经营业绩突出,在当地担保业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但资本金规模还不能满足信用担保需求的重点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软贷款,以补充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不足。

      3.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各地担保机构改革提供再担保等服务。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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