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假者被判在电商平台致歉

发布时间: 2018-05-25 17:31:04

“我们的售假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淘宝网的商誉,在此我们向平台的消费者、其他诚信经营的商家、淘宝网致歉……”22日,这样一则致歉声明出现在淘宝网首页公告栏中。

发表致歉声明的谢某某、张某某是此前在淘宝网上销售某品牌假冒鞋子的电商售假者,苏某某则是售假账号的提供者。这是全国首起判决售假者在电商平台致歉的案例。此前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谢某某、张某某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某名牌鞋子总值达53万余元。2017年5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谢某某、张某某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各处罚金30万元。今年3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合理支出(律师费)2.5万元,并在淘宝网主页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新华网)

法治滨海律师团:法治打假、平台打假、消费者打假几管齐下形成合力,这则“致歉声明”可谓让售假者真正感受到售假之痛。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依法承担责任,消费者也应当自觉抵制假货、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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