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5 00:17:33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
哈尔滨海关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分会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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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商务局、党委宣传部、物价局、卫生局、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
    按照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发〔2009〕288号)要求,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海关、省贸促会、省企业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决定,自9月1起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现将《黑龙江省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结合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广电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外汇分局        哈尔滨海关
省贸促会           省企业联合会      省消费者协会
 
 
 
黑龙江省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
 
    按照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发〔2009〕2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龙江”建设的部署,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经营者和公众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主题
    拓展市场,促进消费;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三、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我国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曝光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四、活动组织
    宣传月活动由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海关、省贸促会、省企业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相关活动,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协调工作。
    各市地商务局会同当地宣传、物价、海关、卫生、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由各市地商务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五、活动内容
    (一)全省统筹安排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1、举行黑龙江省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相关部门现场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典型企业信用实践情况介绍、公众现场互动、发放宣传材料等。由省商务厅主办,省及哈尔滨市相关部门配合。邀请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电视台、东北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2、开展“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主题签名活动。
    3、开展诚信倡议活动。由省企业联合会主办,向全省企业界发出诚信经营倡议,号召全省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为建设“诚信龙江”做出积极贡献。
    4、召开企业座谈会。交流企业信用建设经验,分析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探索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主办,省企业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协办,省及哈尔滨市有关部门配合。
    以上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及省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在城市主要街道或商业中心派发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结合地方实际,举办展示活动、制作电视综艺节目、举办文艺晚会、发短信、网上论坛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效果深入持久的诚信宣传。
    (三)各部门积极开展突出部门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各部门除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还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自行组织安排诚信宣传活动。
    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宣传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要围绕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在全省商务领域大力推动“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宣传自觉守法经营,带头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宣传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事迹和经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宣传活动,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畅通与消费者、企业和行业协会沟通渠道;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海关系统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诚信守法座谈会使进出口企业进一步树立诚信守法理念;积极支持地方综合整治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打击活动;继续实施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树立典型,惩戒失信。
    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为主要内容,加强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同时建立中小学税收教育基地,进一步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工商系统要组织对《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正当行为、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公布一批消费侵权、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户户讲文明,店店无假货”、“光彩服务周”等活动。
    质检系统要深入开展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完善质量诚信评价机制,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大力推进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质量诚信的社会环境。
    广电系统要通过播发新闻、连线报道、开辟专题、专家访谈等丰富多样的形式,报道“诚信兴商”活动的进展、成果和经验。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开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有关宣传活动,普及餐饮消费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用药安全有关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外汇系统要在总结近年来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诚信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既加强对各类外汇经营主体的诚信宣传,也注重行政执法者自身的诚信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外汇管理法规和执法成果;整理披露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对打击网络炒汇、外汇非法交易和地下钱庄活动开展重点宣传。
    企业联合会要继续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企业诚信建设现状课题研究;编写《企业诚信建设读本》,普及企业诚信管理基本知识,提升企业诚信管理整体水平。
    消费者协会要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倡导践行《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为重点,推动企业诚信水平再上台阶。围绕“消费与发展”主题,宣传“科学消费指引”,通过举办各种消费体验活动,提高消费者科学消费意识,引导消费者积极、合理消费。同时,结合全系统“挑战行业潜规则”活动,适时揭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
    (四)新闻媒体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省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宣传月活动,跟踪报道宣传月启动仪式、集中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宣传诚信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欺诈案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惩戒各种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好宣传月活动。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卫生、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各市地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使用统一标识。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五)认真做好总结。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地商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于2009年10月8日前将活动统计表(见附件)和书面活动总结(含电子版)报省商务厅,以便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联 系 人:张乃明、陈东贺
    电    话:0451—82641111,82622370
    传    真:0451—82662875、82622378
    电子邮箱:hljzgb045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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