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5套房6辆车还当老赖 山东夫妻躲40万车贷被挖隐匿四千万财产

发布时间: 2018-08-14 17:03:11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并将房产无偿赠与亲戚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06年11月29日,李沧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13号楼一单元401户的房产,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并到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2010年,曹某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因被执行人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公安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判,2017年11月20日李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不仅对拘留、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置若罔闻,并且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老赖”行径,虽然在审判期间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以从轻处罚,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

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获得价款后,挪作他用,侵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5月,陈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计52400元。因陈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归还,姚某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沂源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数控车床及6150型号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源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立即变现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法院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台机床,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履行。

后经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陈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某君,张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陈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决而挪作他用。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存在逃避执行的耍赖侥幸思想,通过谎称和解,为变卖财产争取时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所得价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却挪作他用。被执行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认为法院只是在“吓唬”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三: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经营和生活活动,收取的款项不履行判决义务,数额巨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贾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薛城法院)判决翁某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薛城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某某将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向翁某某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过其妻子林某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吴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薛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017年3月31日翁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薛城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4月28日被逮捕。在该案审理期间,翁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贾某还款456,352元,贾某对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谅解。薛城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借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收取款项却拒不还款,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主观恶意深,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对其进行打击,能收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姜某、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企图逃避义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执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贷纠纷。为逃避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7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更改姓名、长期隐匿在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姜某和孔某某恶意抗拒法院执行,企图通过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以为能瞒天过海,但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终均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五:李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李某脂与李某辉合伙购买挖掘机。2009年3月31日,李某脂与李某辉签订分伙协议,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李某辉所有,以万北镇名义外欠的首付款和全部银行按揭以及与李某辉经办的挖掘机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李某辉承担;李某脂的投资款转作李某辉的借款,李某辉按利率15‰支付利息。李某辉未按协议履行,形成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原、被告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偿还挖掘机至2009年5月31日所产生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本息。二、被告李某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脂借款本金及利息552843.7元。案件受理费 8038元,由被告负担。

因李某辉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李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某辉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经查,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辉收入工程款60万元,2013年7月23日,李某辉收入工程款44.99万元,李某辉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17年6月28日,法院以李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月13日,李某辉到案接受讯问,李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1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辉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取得工程款收入,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也教育了其他被执行人。

案例六: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车辆被别人开走为由拒不返还车辆,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车辆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刘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刘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告知、引导申请人徐某准备证据材料,提起刑事自诉。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8年3月,新泰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对拒执罪的追究、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此后同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起自诉维护权益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案例七:宋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其与父母采取威胁等方式拒不腾空房屋,对抗法院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执行人主动腾退了房屋

(一)基本案情 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与董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二层楼房归董某所有,董某给付宋某房屋折价款17.5万元等。判决生效后,宋某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二层楼房内。2015年6月11日,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宋某与其父母态度强硬,以判决不公为由表示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依法驳回了宋某的再审申请。2015年11月26日,岚山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占有的楼房,并于同年11月27日对宋某依法拘留十五日,但宋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张贴了限期腾空楼房的公告,被执行人宋某突然宣称自己患心脏病,宋某的父母也扬言要自杀。法院向董某核实,董某称宋某确实患过此病。为避免不良后果,法院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矛盾,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协商未果。

事后,岚山法院以宋某及其父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18年4月23日,宋某父亲被依法逮捕,在外地打工的宋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于5月18日对涉案房屋进行腾空,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有关刑事案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二)典型意义 在返还财物、退还土地、腾退房屋等以履行特定行为义务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还经常涉及婚姻、家庭等复杂矛盾。本案中,被执行人宋某负有腾退房屋义务,但其与父母采取威胁等方式拒不腾空房屋,对抗法院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刑事责任,不仅促使法院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且有很大的威慑力,给企图规避执行的“老赖”以极大震慑。

案例八: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与马某某排除妨害民事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原告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莱城工业区南山阳村东北土地内的设备、平房拆除,将种植的树木迁出,恢复原状。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马某某未履行义务,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向莱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城法院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现场勘察,法院查明在涉案场所内有生产、生活用房两间,旧房子几间,选矿机一台(已废弃),还有几百棵树。经与林业部门联系,要迁出这些树,必须办理采伐证,如果没有被执行人配合,难度很大。莱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迁出树木,恢复原状,但马某某一直未予履行。后莱城法院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马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被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取保候审。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莱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马某某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莱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莱城法院判决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而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在归案后积极履行且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九: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后发现巨额财产线索,以涉嫌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张某海、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陵法院)于2013年 3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海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张某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7672.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乐陵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海、张某一直下落不明,经乐陵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执行人张某在天津市被抓获。2015年月23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履行10000元。2017年4月6日,执行法院到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悬赏公告,并以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执行期间,乐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手机绑定其姑名下的银行卡。经过查证,该卡系由张某占有、使用,张某、其姑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其表叔王某某名下。同时,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自2015年7月份开始在天津市经营石材加工厂,并于2017年3月份将该厂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某。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乐陵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将其移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张某履行全部义务。2018年4月27日,乐陵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执行涉及民生。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案子拖一拖、躲一躲就可以成功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可入罪判刑。本案对张某拒执罪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执行义务,莘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11月,陈某某与张某某陆续从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赊购饲料,累计欠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2016年8月12日,莘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及利息。陈某某、张某某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0 日,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6日,莘县人民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交出查封车辆。2017年6月14日,莘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陈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交出车辆。

2017年6月23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莘县公安局侦查,莘县公安局经过侦查,移送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5日,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并将其名下奔驰越野车过户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谅解。2017年12月28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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